一、所有制形式与产品分配方式
17年前,澳洲黑人的原始社会制度概括起来说有这样一些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没有阶级,没有贫富分化;氏族、胞族和部落是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联结社会组织的纽带是血缘关系,因此婚姻制度是族外婚,个别地方出现了对偶婚和家庭。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澳洲黑人的生产资料最主要是土地。土地是属于部落、胞族和氏族所公有的,这里不仅土地是公有的,而且土地上所有的巨大的树木、细小的植物、池塘和沿海里面的鱼虾、空中飞舞的鸟类,总之,土地上的一切东西都是公有的。在澳洲黑人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私有一寸土地、一只飞鸟、一个池塘、一棵树木、一只野兽……。公有制是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基础。
在澳洲黑人社会里,如同其他国家的原始社会一样,个人使用的武器,劳动工具、装饰品和用具是私有的,但这些东西在所有制中不起决定性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土地。其次,私人不是利用这些东西剥削他人的剩余劳动,相反,却用来为集体生活进行劳动。再次,使用的人一旦死后,这些东西或作为陪葬品埋入坟墓,或传给他的最亲近的人,实际上不这样处理,全氏族是无法处理死者的遗物的。
总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澳洲黑人社会最根本的特征之一。
分配方式是生产关系的第二要素,是受所有制所制约的。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澳洲黑人的所有制是公有制,其分配方式也必然是产品公共享有的方式,即平均分配。任何一个狩猎者或采集者,他的狩猎物或采集物,从不自己单独享用,是按着无形的传统和习惯的命令把自己的猎获物和采集物全部交给他所在的集体,然后按平均原则进行分配。
英国人类学家哈威特在澳大利亚东部、南部和东南部广大地区,搜集了各个黑人部落有关分配方式的大量材料,从这些材料中,我们清楚地看出澳洲黑人分配方式的原始共产主义的特点:第一,平均分配产品,个人不能挑拣产品,也无人挑拣。哈威特指出,澳洲黑人的产品是平均分配的,人人有份,但不能挑挑拣拣,也无人挑拣。例如,在澳大利亚的耶克拉米宁部落中间,所有的食物在全部参加者中间平均分配。由打猎的人或采集的人亲自分配,每人一份,分配人亲自把食品分送到每一个人的手中,无一人擅自去拿一份,或对分配给那一份不满。他还举了东部沿海切帕拉部落分配食品的例子,他说在那里产品是按人头平均分配的,分配给在场的全体氏族成员。分配者是年长的人。在另外一些部落里,运气好的打猎者还把自己的猎获物平均分给运气坏的狩猎者。在格林盖部落,食品也是在全体成员间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是澳洲分配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
第二,先人后己的分配原则。哈威特指出,在维多利亚西南各部落中,猎人把猎获物带到住处就失去了他对猎获物的权利,分配时,猎人得最差的一份,其兄弟那份和猎人本人的那份一样,其他氏族成员分得最好的一份。在尤因部落中间,分完后,剩余的那部分,猎人从不享有,而是分给他的亲戚和朋友。在分配问题上,确实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共产主义的先人后己的精神。
第三,优先照顾老人。哈威特指出,在许多部落中间,在大多数场合下,优先照顾老人成为一条原则,尤其优先照顾年长的亲人,如猎人或采集者的父母、岳父母。他说,这方面库尔奈部落最为典型。库尔奈部落的习俗严格规定,任何食品,每次分配时必须有特别的一份照顾老人,照顾老年人的这份食品,称之为“涅博拉克”。
第四,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剥削他人劳动的现象。哈威特用大量的史实指出,澳洲黑人社会里的分配原则,都是自愿自觉地去执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而这些原则都是传统的、千百年来习以为常的风俗。
二、社会组织与婚姻制度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社会组织最初是原始团,以后发展成氏族,氏族的出现是一次社会组织的飞跃,随着历史的演变在氏族的基础上出现了更高级的社会组织——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到17年,澳洲黑人的社会组织早已越过了原始团阶段,但未到达部落联盟阶段。在澳大利亚拥有大量的部落、胞族和氏族。
部落据专家估计,在白人到达澳大利亚时有500多个部落,人口约30万,分布于大陆各地。部落虽然很多,人数也不少,但彼此是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形成部落联盟。部落就成了当时澳洲黑人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
各个部落的人数不尽相等,从百人到二、三千人不等。每个部落有自己的活动区域,活动区域是较固定的。哈威特在19世纪末详细考查了许多部落,并细致地描述了一个叫吉普斯的部落,他说这是个大部落,占领了大约36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语言传统和习俗。各个部落的传统和习俗大同小异。每个部落成员必须服从部落的传统和习俗,否则有被处罚,以至处死的危险。部落是一个军事、行政单位,因此它负有保护成员的使命。在澳大利亚,部落是由两个胞族构成的。
胞族胞族是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第二级组织,严格地说,胞族是部落的婚姻表现的具体形式,换言之,胞族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所以人类学家认定胞族是“部落的两个外婚制的半边”1。哈威特在其名著《澳大利亚东南部的土著部落》中也论证了胞族的性质,他写道:“可以确定,通常所有的澳大利亚部落划分为两个半边,这两个半边之间彼此通婚,而在每一个半边内部则禁止通婚。”2部落因婚姻关系而分成了两个胞族,即甲、乙两个胞族。每个胞族内部禁止通婚和发生性行为,婚姻和只能在甲乙两胞族之间进行。这就是说,甲胞族的男子只能娶乙胞族的女子,而不能娶本胞族的女子,反过来讲也是一样,乙胞族的女子只能嫁给甲胞族的男子,而不能嫁给本胞族的男子,这在人类学上叫“旅外婚制”。
按照澳洲黑人的习俗,破坏了这个“族外婚制”,要受到最严厉处罚,一般是处死,或驱逐出部落。在原始社会条件下,逐出部落亦等于死刑,因为部落成员失去部落就等于失去部落的保护,会被其他部落杀死。
关于胞族和“旅外婚制”的问题,不少的学者提到,苏联学者卡托列夫等在其《澳大利亚和大洋洲人民》一书中指出:“胞族的主要意义是调节婚姻。”3英国民族学家宾塞和吉伦在19世纪末考查了澳大利亚黑人的婚姻制,他们指出,他们看到了澳洲黑人部落的宿营地分成了两个半边,两个半边之间是以天然的地形作为界线的,这界线或为小河,或为小山岗,或小丛林。这显然是部落分成两个胞族的标志。
胞族有母系胞族和父系胞族之分。凡是以女系计算的,则为母系胞族,凡以男系计算的,则称为父系胞族。有些部落的胞族为母系胞族,而另一些部落为父系胞族。从地域上划分,如以埃尔湖为界把澳大利亚一分为二的话,母系胞族在埃尔湖以南,即澳大利亚南部占优势,而父系胞族在澳大利亚北部占优势。
每个胞族都有自己的名称,这些名称往往是动物的名字,如维多利亚西部各部落胞族的名字为库米特和克罗基。库米特是“黑鹦鹉”;克罗基为“白鹦鹉”。在埃尔湖地区及其以南直到沿海广大地区的各部落,称胞族为卡鲁拉和马特里;在达令河流域的大部分部落,人们称胞族为穆克瓦拉和基利巴拉。胞族是一对的,胞族的名称也是一对的。这也反映了:“族外婚制”的情况。
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对胞族和部落谁在先的问题有争论,主要有两种看法:
第一,“合并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先有了一对胞族,这对胞族然后合并成为一个部落,使两个胞族联合成部落纽带是婚姻制度。力主“合并论”的学者有马修、里维斯等。
第二,“分离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先有了部落,后来部落一分为二,成为两个胞族,促使分离的因素是婚姻关系。
总之,学者们把胞族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加以深入研究。
氏族氏族是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第三级组织,它是构成部落和胞族的基本单位。从理论上讲,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是由有血缘关系的亲族组成的。首先在澳洲黑人部落里普遍存在着氏族。氏族是胞族的分支,受胞族制约。凡胞族按母系计算的,其氏族也按母系计算;凡胞族按父系计算的,其氏族也按父系计算。又如,胞族是族外婚制,其氏族也是族外婚制。一般说来,若干个氏族构成胞族。例如,在阿拉巴纳部落里,基拉拉瓦胞族分成了下列氏族:毡蛇、渡鸟、鹈鹕、黑鸭、蜥蜴和云。该部落的另一个叫马图里耶的胞族拥有6个氏族,它们的名字是:野鸭、蝉、黑天鹅、鸸鹋、狼犬和野吐授鸟。从氏族的这些名字里,我们可以看出,氏族也是图腾集团。哈威特曾专门考查过图腾和氏族的关系,他写道:同一个图腾的人们共同活动,共同吃住,共同生活,甚至互相借给女人,这显然也是氏族的特征。从遥远来的人,见面第一句话就是“auzdu?”(大意是:“你的图腾是什么?”)
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群婚制(族外婚)和对偶婚制并举。有些部落是族外婚的群婚制,但大部分部落是对偶婚制。许多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都考查了澳洲黑人的婚姻制度的状况,指出了对偶婚制占统治地位的历史事实,如在卡米拉罗依部落里,孔博婚姻级和穆利婚姻级是通婚的,孔博的全体男子被认为是穆利全体女子的丈夫,但事实上,孔博的男子只能从穆利的女子中娶一两个为妻,他同穆利的其余女子只有很少的机会发生性关系,只能是在集会、节日、战后媾和等条件下,才有可能。这说明澳洲黑人的对偶婚还保留了极其浓厚的群婚制残余。
三、澳洲黑人社会的“法制”
澳洲黑人社会里虽然没有法律、法院、军队、监狱这些阶级社会借以维护秩序的东西,但他们也不是乌合之众,更不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而是拥有极为严格的规则、习俗和法制,用这些东西把氏族、胞族和部落联结起来,并且联结得十分牢固。从这个意义上讲,澳洲黑人的传统、习俗和规则就是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几乎百分之百的社会成员自觉而严格地执行这些“法律”和道德规范,不敢违犯。一旦违犯,其处罚之严肃程度远远超过阶级社会对于法律之执行,因此,澳洲黑人社会井然有序,毫无无政府主义。
部落领袖的作用在澳大利亚黑人社会中没有政府机构,没有政党及其他政治性组织,但有领袖。领袖拥有极高的威信,起着重要作用。实际上领袖是维护社会习俗、传统和规则的权威,是社会习俗和传统的坚定的保卫者。一般说来,领袖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比阶级社会里的国王和宰相、总统、总理和首相的作用大得多。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澳洲土人那里要靠两个因素来维护:一是部落成员对习俗和传统规则的严格恪守;二就是领袖的严格执行,两者缺一不可,尤其不能缺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