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笔削”的标准外,我们写通史时还有一个同样根本的问题。经过以上的标准选择出来的无数史实,并不是自然成一系统的。它们能否完全被组织成一系统?如是可能,这是什么样的系统?上面说过,众史事不是孤立无连的。到底它们间的关系是什么样关系?同时的状况,历史的一“横切片”的种种色色,容可以“一个有结构的全体之众部分的关系”(RelationBetweenPartsofAnOrganizedWhole)的观念来统驭,但历史不仅是一时的静的结构的描写,并且是变动的记录。我们能否或如何把各时代各方面重要的变动的事实系统化?我们能否用一个或一些范畴把“动的历史的繁杂”(ChangingHistoricalManifold)统贯?如其能之,那个或那些范畴是什么?
我们用来统贯“动的历史的繁杂”可以有四个范畴。这四个范畴也是过去史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部分使用的。现在要把它们系统地列举,并阐明它们间的关系。
(甲)因果的范畴。历史中所谓因果关系乃是特殊的个体与特殊个体间的一种关系。它并不牵涉一条因果律,并不是一条因果律下的一个例子。因为因果律的例子是可以复现的;而历史的事实,因其内容的特殊性,严格地说,是不能复现的。休谟的因果界说不适用于历史中所谓因果关系。
(乙)发展的范畴。就人类史而言,因果的关系是一个组织体对于另一个组织体的动作,或一个组织体对其自然环境的动作,或自然环境对一个组织体的动作(Action),或一个组织中诸部分或诸方面的交互动作(Interaction)。而发展则是一个组织体基于内部的推动力而非由外铄的变化。故此二范畴是并行不悖的。发展的范畴又包括三个小范畴。
(1)定向的发展(TeleologicalDevelopment)。所谓定向的发展者,是一种变化的历程。其诸阶段互相适应,而循一定的方向,趋一定鹄的者。这鹄的不必是预先存想的目标,也许是被趋赴于不知不觉中的。这鹄的也许不是单纯的而是多元的。
(2)演化的发展(EvolutionalDevelopment)。所谓演化的发展者,是一种变化的历程,在其所经众阶段中,任何两个连接的阶段皆相近似,而其“作始”的阶段与其“将毕”的阶段则剧殊。其“作始”简而每下愈繁者谓之进化。其“作始”繁而每下愈简者谓之退化。
(3)矛盾的发展(DialecticalDevelopment)。所谓矛盾的发展者,是一变化的历程,肇于一不稳定组织体,其内部包含矛盾的两个元素,随着组织体的生长,它们间的矛盾日深日显,最后这组织体被内部的冲突绽破而转成一新的组织体,旧时的矛盾的元素经改变而潜纳于新的组织中。
演化的发展与定向的发展,矛盾的发展与定向的发展,各可以是同一事情的两方面。因为无论演化的发展或矛盾的发展,都可以冥冥中趋赴一特定的鹄的。唯演化的发展与矛盾的发展则是两种不同的事情。
这四个范畴各有适用的范围,是应当兼用无遗的。我们固然可以专用一两个范畴,即以之为选择的标准,凡其所不能统贯的认为不重要而从事舍弃。但这办法只是“削趾适履”的办法。依作者看来,不独任何一个或两三个范畴不能统贯全部重要的史实;便四范畴兼用,也不能统贯全部重要的史实,更不用说全部的史实,即使仅就一个特定的历史范围而论。于此可以给历史中所谓偶然下一个新解说,偶然有广狭二义:凡史事为四范畴中某一个范畴所不能统贯的,对于这范畴为偶然,这偶然是狭义的偶然;凡史事为四范畴中任何范畴所不能统贯的,我们也说它是偶然,这偶然是广义的偶然。历史中不独有狭义的偶然,也有广义的偶然。凡本来是偶然(不管狭义或广义的)的事,谓之本体上的偶然。凡本非偶然,而因我们的知识不足,觉其为偶然者,谓之认识上的偶然。历史家的任务是要把历史中认识上的偶然尽量减少。
到此,作者已把他的通史方法论和历史哲学的纲领表白。更详细的解说不是这里篇幅所容许。到底他的实践和他的理论相距有多远,愿付之读者的判断。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二月 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