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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正义的代价——第三节(2 / 2)

第三位:格劳秀斯。格劳秀斯是荷兰的一位著名思想家。他在奥古斯丁和阿奎纳两人的基础上对战争正义理论提出了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战争的目的性必须符合自然法。就算是主权者发动的战争符合人定法比如国会的法律程序等,如果他不符合自然法的话,那么这样的战争也是非正义性的。第二、不一定是只有受害国才能发动战争,而是任何主权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可以参与战争去帮助那些受害国。而他的这个观点成为当代西方军事同盟的理论基础,使得西方不同的政治实体凝聚在一起建立了一种集体性的安全网络。但他只是个思想家,并不是好战者,更算不上战争狂,虽然他提出了任何主权者都可以参与战争的这个观点,但是他对战争的目的做了个严格的规定,那就是战争必须符合自然法。

由此可以看出三个人对战争的正义论都有一个共同认定的条件,那就是自然法。那自然法到底是啥?自然法就是:独立于各国成文法之上的一种正义体系,他是一种普世的正义观念,比如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平公正、不损害他人生命、不抢夺他人财产、不限制他人自由等等,这些是全人类共有的观念,也是全人类都共同认可的观念。这独立于任何政治实体和任何国家,他们的地位在成文法之上。

西方思想家认为自然法不是任何一种政治观念的产物也不是任何一个成文法的产物,他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源于人类的自发秩序,是人类文明演化的产物。只有恪守自然法,人类社会才能实现最高效的运转,才能实现真正的善。古时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典型的自然法的思想。

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上分析结论出以下几点来自行判断分析战争的正义性:

是否必须的?是否为了捍卫生存?是否为了抵抗入侵?是否为了夺回天赋权利?是否为了缔造和平?是否符合自然法?

战争正义理论他是种思想传承,不管是三位大神的哪一位,他们都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而自然法是人类共同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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