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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钞看明代商品赋税的失败(一)(2 / 2)

十九年五月赏江西袁州等卫从征云南士兵4.9179。

十九年十一月往陕西河州等卫市战马39。

二十年六月赏陕西、山西、北平军兵

11.5万人,每人钞5锭57。

二十年八月以钞赴四川市耕牛万头3.2185。

二十年八月赏钞给调往征云南的湖广兵56.8185。

二十年十一月赈济南、东昌、东平三府饥民31。

二十年十一月遣官运钞赈登州、莱州二府灾。降至洪武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间,临时性支出数额更为巨大,动辄十余万锭甚至几百万锭。

以上可以算出,除难以计算的项目外,洪武十九年临时性支出在10万锭的项目共计支钞80.555万锭。洪武二十年增至249.555万锭,二十一年仅仅10万锭以上的临时支出共计钞937.49万锭,二十二年增至1442.38万锭,二十三年稍降至1,058.8985万锭。其中以不能兑换的纸币向民间买耕牛、马匹、粮食,无异於对百姓的劫夺。

货币流通量要商品流通量相适应,这是货币流通规律。违反这一规律,货币发行量超过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必然引起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明初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多少?大明宝钞年流通周转次数又是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大明宝钞的迅速贬值,从反面证实了它的发行量过多。这也是洪武后期以来许多朝野人士大声疾呼的不争事实。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户部尚书赵勉报告:“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宝钞已贬值75%,但朱元璋仍坚持宝钞初发行时原定官价:“凡钞一贯准钱一千”。二十七年,“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不行。”

朱元璋滥发宝钞,是凭藉手中权力与客观经济规律相抗衡。而宝钞的大幅贬值,是对无视或者说是不懂得经济规律的当权者的惩罚。应该说,受到惩罚的朱元璋是有所收敛的。他听到宝钞大幅贬值的消息,虽然口中斥责“民心刁诈”,但从二十七年开始临时性财政开支的宝钞数额急剧减少。从《洪武实录》统计可知,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的4年间,临时性支费的宝钞总额不足65万锭。但是,永乐年间,朱棣滥发宝钞不逊於朱元璋。他不仅同样以宝钞大量赏赐功臣和士兵,而且将洪武后期京官领取全数俸米的制度,改为米钞兼支。这在前面已叙及。永乐七年六月,又增设北京宝钞提举司等制钞机构,规制如南京,从而使宝钞印制量成倍增加,以满足朱棣财政支出的需要。当然,这只能引起宝钞更大幅度的贬值。

二、劫夺百姓的回笼政策为遏制宝钞的贬值,从洪熙以后,明朝大力执行宝钞回笼政策。永乐后期市场已拒绝使用宝钞。明朝又屡禁以金、银、铜钱作交易手段,造成民间日常买卖惟用布帛米麦,相当发展的商品市场竟然回到物物交换的原始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通过回笼以提高宝钞币值的建议被提出来了。洪熙元年,户部尚书夏原吉建议宝钞应“为法敛之”,仁宗同意,而后宣宗、英宗在宣德、正统年间大力执行。通过货币回笼阻止币值下贬,这本是金融货币调控的正常措施,办法有二。

一是增加商品投放量,但明王朝手中没有足够商品可供实施。

二是以贵金属金、银回购宝钞,明朝也有人提此建议,如正统时少保黄福主张“宜量出官银”倒换旧钞,但被户部拒绝。明朝回笼宝钞的办法是,国家既不花钱又可以达到回笼目的,那就是增加税种、税额和各式各样的罚款名目。

明初滥发宝钞是为财政需要,而宣德正统间又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回笼宝钞。

具体措施如下:

1.征收“户口盐钞”。永乐二年都御史陈瑛建议“暂行户口食盐之法”,强近全国官民计口配盐纳钞。大口每月配盐2斤,纳钞2贯,小口折半。

据陈瑛估算,实行后每季可收钞5000余万锭(注:《永乐实录》卷三十。)。经群臣讨论,成祖准行:大口月配盐1斤,纳钞1贯,小口折半,称“盐钞”。不过,由于乡村小民得钞不易,可纳米配盐,称“盐米”。

2.增收门摊税。明人说,“若门摊一节,……只税店面”。可见门摊税指的是店面税,它不同於三十税一的交易税,於明初就已存在。洪熙元年下令增收门摊税40倍。宣德元年以增收40倍太重,降为增收5倍,并规定只在顺天、应天等府以及除云南、贵州之外的各行省中33个“商贾所集之处”城市增收。此外,宣德四年六月又一举增征四种税。

3.开征蔬地果园种植税。规定南北二京军民种植蔬果货卖者,蔬菜地每月亩纳钞300贯,果树每10株岁纳钞100贯。八月,此税种推及广东、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但税额稍减。宣德六年又将蔬菜地种植税减半。4.增收塌房、库房、店舍税,每间每月纳钞500贯。同年,对油坊、磨坊、砖瓦窑、木植场、裱褙铺、车院店等征收数额不等税钞。宣德六年以后,税额有所降低。正统十四年塌房等税每间每月降至400贯。

5.开征驴车、骡车运输税。凡受雇装载货物车辆,每辆岁纳钞200贯。七月,还开征牛车、小车运输税。此后,车辆运输税增减不时。

6.设钞关,征船料。在从北京至南京的运河沿线的主要城镇霍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南京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征收船料。规定七钞关间的每一航段,过往船只每百料征钞100贯。南北两京直航者每百料征500贯。此后,运河和长江沿岸各钞关时有废置。据成化十六年户部报告,各钞关年征钞约2400万贯,即480万锭。

7.罚钞。除上述增税措施外,还有各种名目的罚钞。如永乐二十二年十月,颁布私宰耕牛十倍罚钞令。宣德元年十月,实施笞、权罪赎钞法。同时又宣布罚钞赎脏例,金每两赎钞8万贯,银每两赎钞2000贯,铜、锡、铁、铅、丝、罗、棱、官棉布等各有赎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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