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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节 司法改革(2 / 2)

可以说经过数千年的展,中国法律体系在法律条文上,是非常符合中国文化的,最值得称道的是,儒家希望事事强调人情,法律中的主旨思想是从情感出的,以中国的孝道伦常为纲领。

朱敬伦觉得,一个法律是不是公平,不是让法律专家来看的,而是让老百姓感受到的,如果老百姓感受到不公平,即便法官判的在符合法律精神,那也是白搭。

比如儒家出于保护人伦考虑,有亲亲相隐的原则,父亲如果犯了法,儿子是可以不举证的,而且不会被法律追责,这显然是出于照顾人情,很适合中国社会的习惯。真到了让父子反目,夫妻相互告的时代,那就真的是一种人伦的悲剧了。

英国的普通法和大6的罗马法谁更先进,这一点朱敬伦不是法律专家他不懂,他知道中国法律体系,跟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不一样,但又兼而有之,历朝历代都制定本朝的法律条文,但同时又带有附例。

英国普通法以不断的积累案例为完善的方法,可以说法律条文就是这么一次次由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员制定出来的,即便遇到从未遇到的案件,也是由老百姓根据自己的观念来判定,灵活性很高,而且出自普通百姓的观念,基本上是能得到大众认可的,那么他不管严不严格,先不先进,他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就好。

管子曰: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为政之道在顺民心,管子的话,朱敬伦还是很认同的。

另一个原因则是,中国古代法律,都是律例结合,案例也是在不断的累积,比如大清律例,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o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

不同的是中国律法中的案例,不是陪审员裁定,而是县令裁定的,不管是谁来裁定,总之在形式上,都是尊重案例的。

这一点跟英国法律体系更为接近一些,这也许是英国司法在香港执行很良好的原因,根据正式记录,香港完全废除大清律例是在1971年,整整沿用了一百多年,如果能达到香港的2o世纪7o年代法治水平,应该说还算是成功的。当然那时候的香港贪腐成风,那又是执法层面的问题了,跟司法关系不大。

总之朱敬伦认为英国法系跟中国法系融合性更高一些,都是包容性很强的判例法,要更改的可能只是程序上的一些问题,比如原来用县官定案的,现在交给陪审员,陪审员就可以让富有名望的乡绅来担当,相信那些闲着没事就喜欢主持正义的乡间老夫子会十分乐意为民做主的,而且他们的威望也容易让老百姓认可,那么司法在人心里就是公正的。

等到积攒了足够的案例,到时候改不改革再说,弄不好是一百年后的事情了,瞎操什么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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