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影片在北美总计取得6189万美元的票房,扣除各种税费后,作为发行方的福克斯探照灯拿到了3050万美元的分成,这些钱有部分已经支付到位,有部分还在各大院线的账上。
不过,福克斯探照灯发过来的报表上面,已经有了清晰的分成比例。
从斯坦顿工作室与福克斯探照灯签订发行合约后的宣传期开始,福克斯探照灯总计先后投入了550万美元的宣传营销费用,另外还有50多万美元用于像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公关费和保险费用等一些繁杂的小支出。
按照双方间的合约,这些费用都会计算在福克斯探照灯百分之二十五的北美票房额发行抽成里面,斯坦顿工作室并不需要另行支付,他们也无需再从影院的票房里面另外扣除。
也就是说福克斯探照灯需要从3050万美元里面截留6189万美元的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1550万美元左右。
剩余的1500万美元也不是完全属于斯坦顿工作室所有。
双方的发行合同中有一项补充条款,《电锯惊魂》的所有拷贝由福克斯探照灯联系冲印,费用也由福克斯探照灯暂行垫付,最后从北美票房分成中扣除。
福克斯探照灯采取了保守的发行策略,最开始只有三十几个拷贝,直到《电锯惊魂》显示出足够的市场潜力才开始大规模冲印,最后的冲印拷贝数字高达2560个。
这份报表上面,特地附加了一份胶片冲印厂的财务说明,因为与福克斯探照灯长期合作以及大规模冲印拷贝的关系,单个拷贝的冲印价格并没有墨菲预估的3000美元这么高,冲印厂给出的单价是2450美元,基本是业内大规模冲印的平均水准。
如此一来,拷贝方面的支出高达627万美元,福克斯探照灯需要再从1500万美元里面扣除这笔款项。
这样的话,斯坦顿工作室能得到的北美票房分成在870万美元左右。
但这不是真正的收入数字。
得到福克斯探照灯的财务报表后,斯坦顿工作室这边也做了一份支出预算。
这870万美元,还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各种费用的支出。
虽然墨菲的零片酬让比尔-罗西斯拿不到经纪人抽成,但他没有怨言,当初为这部影片的筹备和发行积极奔走,一方面是因为看好墨菲的前途,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他能拿到一定的票房抽成。
这个数字不算高,却足以抵得上他在CAA年收入的3倍。
比尔-罗西斯能拿走25万美元。
从付出和回报的角度看,他也值得墨菲付出这笔钱。
另一方面,《电锯惊魂》在编剧工会、导演工会和演员工会都有备案,属于工会项目,在享受工会庇护的同时,也需要向工会缴纳一定的资金,按照好莱坞的惯例,这部分资金大部分都是在影片获得实际收入后缴纳。
所谓工会备案和保护,对《电锯惊魂》这种小项目来说更像是例行公事,工会根本不会过多关注,发挥的作用实际上也无从谈起。
但墨菲不打算赖账,好莱坞早就形成了成熟的游戏规则,在拥有一定的实力前,最好还是遵循这些游戏规则。
毕竟他现在是个导演,不是监狱里面的囚徒,更不是自由记者。
费用支出不止是这些,墨菲雇佣的菲力-拉舍尔、大卫-罗比、海伦娜和詹姆斯-弗兰科等人都是各自所在工会的成员,在1988年编剧大罢工之后,几大职业工会为旗下的成员们争取到了参与影片收入分成的权利。
虽然分成比例很低,但不想麻烦缠身的话,这部分钱是必须要支付的。
《电锯惊魂》制作中,墨菲雇佣的基本都是些没有太多资历的人,需要跟他们共享的红利并不多,在好莱坞很多A级大制作中,如果制作团队实力足够的话,往往能与制作发行公司分享一半的利润。
这也是很多好莱坞公司用出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的原因之一,任何公司都不想看到自己的成本被无限堆高,然后利润空间被压缩到很小。
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小支出,在福克斯探照灯款项支付到位后,不算那复杂无比、墨菲到现在也很难彻底搞明白的公司税费的话,斯坦顿工作室北美票房实际进账在800万美元左右。
相比6189万美元的北美票房,这一数字好像很不起眼,但票房这块蛋糕远不是制作方独自分享,而且80万美元的投资换来800万美元的北美票房进账,十倍的投资回报比在电影业中绝对是惊人的存在。
何况,这只是北美票房,后面还有电视版权、录像带和海外市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