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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说过,粟米之征,布缕之征。力役之征,用其一,缓其二。
意思是实行其中两征,姓就耳能饿肚。那么征,就更不用说了。
可是后世的统治者基本都是这征。就是宣布废了一样,也是转移到另一项。但不管怎么变,朝廷需要开支,就得征税。只是收入好了,让姓感觉上税务少了。如果收入不好。感觉税务就重了。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征收对象的轻重不同。
其实统治者本人,也许希望轻继薄税,可是下边的官员却不一定会执行。也许朝堂之上政策是好的。但底下官员可以找出其中的漏冉。
照旧刮。这也是王安石变法最忽视的地方。
石坚没有敢动,他只是将历史上各种税务改革放在这张奏折上,让大家看。
先是春秋时鲁国的“作丘甲”(按照耕地面积口顷为井,4井为邑。绝为丘来征集甲胄),楚国的量入修赋(照调查得到的私人财力来确立缴纳军用的数额),还有郑国产的作丘赋。但石坚没有作论,远古了,也落后了,不值得论讨。
然后就是汉朝的十税一,这也是一个很仁义的税率,远低于春秋时的什一税,当然还有其他的人头税之类。石坚坚在后面写了一行大字。官富勾结,少报田产,难估产。就是这种税制,虽然低,可有钱有势的人与官员勾连起来,富人少报田产,那么国家为了收入,必然将其他税务加重。就是没有这些现象,想估出每亩田的产量,也不可能。
东汉便出现了田。确定土地等级,分为“”来征税,不是以收获量为征税的基准,田税是按照土地面积来征收了。石坚写道,豪门不倒,田勿行。事实上因为豪门的抵触,这一制也不了了之。
于走到了东汉曹操执政时,出现了租调制。按照田亩面积来计算税务,同时每户缴纳一定数量的绢。石坚回想起这段税务改革历史,他甚至想过以前老姓不愿意分家。是不是因为这个按户缴税得来的。
这是通过降低田税,通过户口税,向豪门低头。姓还是负担沉重的一群。至于到了晋朝更奇怪“九相通”把全县的人户按照资产排列成口等,以人户总数乘以那个理论上的标准后,再按照不同的等级进行分摊。这似乎又大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征税成本。也许是对于豪强多征收一点人头税的权宜之计。
最有意义的是在北朝时期,兵役正在减轻。少数民族皇朝先是采用本民族的部族兵,以后在北周开始推行“府兵制”兵役不再是所有成年男必须负担的“血税”隋朝又把传统的成年男每年要为朝廷服劳役一个月,缩短到了二十天。还允许在朝廷不需要劳力的时候“输庸停防”以缴纳绢帛来顶替劳役。
然后是唐朝,出现了一种成熟的制,租庸制。成年男理论上都能够按照“均田制”获得同等的耕地,因此按照人身来负担“田租”:每年缴纳两石粟。“有家则有调”成年男每人每年缴纳绢帛两匹,绵两(木棉,不是棉花)。“有身则有庸”理论上成年男要为朝廷服役二十天。但一般情况下都折换为“庸”以缴纳尺绢抵服役一天,二十天就是一匹半。这项都是“以人丁为本”从制上讲,兵役与劳役到此都算是废除了,这个“善政”实在走了不得,很具有先进性。前提是老姓都要乖乖的报户口,不自动迁徙;政府也总是有一定量的土地发放。如果这个前提发生变化,那么这个制要维持就有问题了。
但石坚在这里写得很祥细。因为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制算是比较好的。
然后就是杨炎的两税法。石坚写了几个大家,了不起!惜实之不宜。迟一千载或行。
两税制,还在户与地上转。废除原来的祖庸调制以及所有的杂税杂役。无论原籍,一律按现居地申报户口,由官府核估资产排列九等户等,分等缴纳户税。无论社会等级,一律自行申报所占有的耕地,按照面积缴纳“地税”每年夏秋分两次缴纳实物。将朝廷及本地一年所需要的劳动力做出预算,折合为雇工所需要的钱财,按照户等分摊到各户,作为两税的附加税一起征收。
这次改革实质是建立以资产税、货币税为主体的赋税体系。而且“量出为入”实行预算管理。因此石坚说要一千年后才能实行。石坚在下面写了几行小字,也注明了缺点,这种资产现在根本没有办法核算。二货币量不足。无法对这种预算监督,特别更容易方便贪官污吏混水摸鱼。
这已经是石坚数次指出官员在中间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其实经过石坚商会后,连老好人张士逊都没有办法对官员相信。但你得要用官员。没有法。各自凭良心吧。不要说石坚,将诸葛亮、张良、刘基加上石坚四人开一个座谈会,都解决不了。
于是两税法的概念逐渐被偷换为地税的一年两征,成为单纯的土地税。
然后就到了宋朝。看到这里,赵祯小脸儿有些红起来。他偷偷地看了一下,其他的大臣。
宋祖留下条遗刮,就是不杀柴氏孙,不杀士大夫,还有一条就是永不增农田之赋。想想连石坚在大理修一条道,几个书枢大臣都紧张万分,况且这条祖卡。田赋是没有增加。但人头税重开了,还有一些其他的名目,这都是石坚从下边集上来的,有凭有据,比如“农、“牛皮牛筋税头钱”(谗输损耗费用)等慎其实赵祯对这些都知道,连这些大臣都知道,可现在姓收入增加。国家开支增加,不得不用这些名目代替。还有两税法消灭了力役制,但宋朝又巧立了职役与差役。也就是农村和城市居民都按照家庭资财情况编制为九等,上四等承担职役,比如为政府管理仓库和物资转运的“衙前”为政府征收赋税清查户口的“里正书手”维持治安的“弓手”;下五等负责差役,为政府提供种种勤杂服务。不过职官户、坊郭户、女户、单丁等可以免役。也就是这一部份人导致了王安石的雇役法流产,这项法律的本意是政府向人户征收一笔专门的免役钱。这样一来,那些免役的人不乐意了,特别是前一种人,可是最有权势的一个群体。司马光的价是免役敛钱,养浮浪弟。
除了王安石的变法外,石坚全写了出来。所以赵祯小脸儿红红的。
这是操的,或者叫婊立牌坊。
但他们看到下边还有呢。
后面石坚还写了两条税制,第一条就是一条鞭法。原来缴纳实物的田赋一律改征银两,原来的职役中的里甲以及差役中的种种“银差”也折合为银两,摊派到本地的耕的总数上作为田赋的附加税一起征收。由于实现了货币化,没有里甲催缴、征集、运输的问题,全部由纳税人自行到县衙门“投银”直接缴纳。
看到这个税法,所有人眼里一亮。这样省得遮遮掩掩得变项收各种税务。而且也解决了人口流动收税的难。
石坚也下边写了小字,农民将获得更多自由,为了获得货币交税,必然将产投入市场,加速商业经济的发展。但他也注明了不利的地方。还是官员!
旦施行,有可能会出现有的的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换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
事实上也是如此,明朝后期不断加鞭,朝廷加一分,地方加十分,于是大家一起开城门迎闯王。
其实这是一条很先进的税法。特别是一些征收税务的里正欺负姓的无知,加重姓负担。这一条税法,将这一漏洞弥补。连着名清官海瑞也对这种税法不遗余力推广,并且涉及到的利益并不是很大。
最少不象王安石那样搞得天怨人怒。而且也可能因为货币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将交走进舞台。只是如何杜绝官员从中伸出手来。
因此几个人看了良久,才往下看去。
好东西,总要味一下,不过都用好奇地眼光看着下边,也许下边的异西更好。
下边确实更好一点。可对清朝的统治更好,但不利于宋朝现在的发展。这就是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石坚在这下面写的东西更多。先就是人口,一旦将人头税免去。那么人口将大量繁衍,利于现在大宋。
到处缺人,而且占领的地方也需要宋朝姓迁去,不然不能老用奴隶吧。况且宋朝周边就那么多国家,能架住石坚几年整?
二就是有利于贫困姓,减少社会压力和矛盾激化,利于社会稳定。
但石坚也注明了,一不利于土地吞并,因为税务以田地数量来征税的。加重了田地的成本。不利于宋朝现在这种需要姓的大迁移。下边一句石坚还没有注出来,更不利于大工业时代的到来。
第二条就是各州府丁地不一。如在大洋岛,因为丁少自然无所谓。但在田地紧张的州府,田地拥有者压力就会增加。
第条,看似将姓解决出来。但也就在自己州府里晃悠,其他州府不欢迎。怎么说,因为外来人口的增加,必然会使自己这一州府的田地税收增加。这也是清朝实施这一制后,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来稽察盗贼、逃人、奸究、窃发事例。
这些人虽然才干各不相同,可都是整大宋的人物尖,一眼就看出其中的利弊。这种方法,可不是简单地摊去人头税。这人头税不但包括狭义的人头税,还包括各种以人头计算的摇役。对于人口的迅速繁衍是有巨大的好处的。不是养不出小孩,是养不起小孩。无论朝廷怎么鼓励都不行。第二还是石坚所说的稳定,不但在农村,就是在城市也出现了吞并土地,炒作地价房价的雏形。这一政策出台,将会对土地拥有都增加成本,那么吞并土地的风波将会减弱。
可这也是它的缺点。如果宋朝还是那个宋朝,这政策的出台,将对所有大臣是一良音。可现在宋朝不是缺少土地,而是如果改变姓居住在家乡不肯离开这一观念。
而且这一政策的出台,以后还会指望商人踊跃地来卖下土地?还有打击的也是宋朝最有钱的一批人。将会掀起哗然风波。
不看到石坚在下面用大家写着,改萃之法,与时俱进,然切记不可忧民,不可哗然轩波。
为什么石坚改革会成功,就是把握的尽寸好。象前几个月那次德革,不是拿商人的利润,而是对某“直必,为好的商人,国家放出利润来,减少税务。无可争执。心牡心们平时不做好事,或者某些行为还很恶劣,国家还会对你们鼓励?对于第五等,那是追究责任起来,都可能全部抄没家产,石坚还故意地踢去了一些比较难啃的商户,将他们列到第四等。因此也无可非议。
因此他并没有无理地触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点很重要。王安石一进他家时,石坚就将他以后很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法,全部写出来。第一就是均输法,颁行淮、淅、江、湖六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本意很好,但主要是实行的人。奸吏从徒贵就践变成了徒践就贵。询私舞弊,从中谋利。巨贾与官吏勾结,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最应当扶持的小商人全部破产。本来钱少,可小王叫六姓一半米税换成钱来交纳,于是钱更贵,物更践。民怨沸腾。官府垄断,经济得不到正常的发展。最后还有借掌握各种消息,派出探打探各个商人官吏情况,使人人自危。
第二就是青苗法。规定以各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