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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七四章 对比(1 / 2)

 崇祯十四年九月初四上午巳时,萨摩藩藩主、岛津氏的家督、后世被称作松平萨摩守光久的岛津光久,在一众家老家臣十数人的扈从之下,从鹿儿岛城的本丸天守阁下城,登上了马克西米连乐麦阿的旗舰阿德里安娜号。

岛津光久年纪不大,也就二三十岁的年纪,留着月代头,身披一件绣有萨摩藩岛津氏纹章的黑色阵羽织,神色黯然肃穆,在阿德里安娜号的舰艉楼大舱房内见了马克西米连乐麦阿后,躬身递上了佩刀,然后跪坐在了乐麦阿的面前。

在长崎出岛,亲眼目睹了柘植正时当街自杀的举动之后,杨振原以为倭国武家出身的人物,皆是重义轻死之辈呢。

一度他还曾担心,如果倭国人物都像那个柘植正时那样又臭又硬,宁肯自杀都不肯“合作”,那么他们将来的江户之行,可能就要充满变数了。

但是现在一看这个萨摩藩藩主的表现,杨振多少又有点放心了。

九月初四的中午,联合舰队与萨摩藩的条约达成,杨振作为其中一方同时也作为见证人,在岛津光久与乐麦阿达成的条约上签了字。

条约达成后,收获最大的一方,当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

包括马克西米连乐麦阿本人,有了与萨摩藩的这个条约在手,战事结束之后,也必然会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巴达维亚总督府的重要人物,飞黄腾达,指日可待。

不过杨振一方的收获,也不算小。

除了九月初二日夜里杨振麾下从鹿儿岛城下町抢掠而来的金银财货稻米物资之外,联合舰队在鹿儿岛湾缴获的大批萨摩藩船只,也皆归杨振船队所有。

由于荷人从萨摩藩岛津家所得到那些岛屿,是双方会师之前荷人舰队独自出兵占领的,所以杨振无权分割。

但是双方联合之后出兵萨摩藩胜利后所取得战争赔偿,却是杨振一方应当应分应该得到的。

对此,乐麦阿倒也非常爽利,对于条约达成后得到的战争赔偿,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进行了分配,不管是萨摩藩藩厅库存的金、银,还是库存的稻米布帛,双方一律平分。

事实上,原本并没有把杨振及其船队太放在眼里的乐麦阿及其麾下船长们,经过了围攻鹿儿岛城一战之后,已经认识到了杨振及其船队的不凡之处。

虽然杨振麾下的船只不大,论重炮数量远远不如荷人舰队,可是杨振麾下所装备使用的许多火器,都让乐麦阿及其麾下的船长们暗自惊讶不已。

比如杨振麾下火枪手们人手一支的燧发枪,再比如最后直接促成了岛津氏接受条约的冲天炮,都让乐麦阿及其麾下有点见识的船长们大吃一惊。

不使用火绳就能点火击发的燧发枪,乐麦阿及其麾下的船长们,当然也见过,他们船上的枪炮长以及少数白皮红毛鬼火枪手们也装备了类似的燧发枪。

甚至在跟杨振的船队会合以前,乐麦阿还曾担心过,双方会合后会不会被杨振麾下得知了燧发枪的存在,从而威胁到荷人火枪的领先地位。

但是现在,他们在杨振麾下的火枪手那里赫然发现,他们一度打算秘不示人的宝贝燧发枪,在杨振麾下那里,根本不是什么“稀罕货”。

对他们来说造价昂贵,他们都装备不起几杆的燧发枪,在杨振麾下的火枪手那里,竟然是人手一杆!

这个情况,大大出乎了乐麦阿及其手下荷人军官们的预料之外。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雇佣兵们,在受雇之时,绝大部分都是自带装备或者自己出钱购置火枪火药弹丸以及佩刀之类的军需物资。

如果没有战时的劫掠和缴获,单纯依靠荷兰东印度公司给底层佣兵或者雇员支付的微薄的薪水,他们甚至会因为出钱购置武器而负债。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他们知道燧发枪的存在,也做不到人手一杆。

因为对很多底层的佣兵来说,对于巴达维亚总督府治下那些衣不蔽体手无寸铁的土著们来说,包括对于大员岛上的那些土著来说,他们传统的火绳枪就已经够用了。

他们也不仅支付不起更先进的火器,而且也不需要支付更高的价钱,去购置更先进的火器。

尤其是当他们这些殖民者的雇佣兵里,黑皮乌番奴的比例越来越大的时候,他们也不希望乌番奴们掌握更先进的火器。

所以,荷兰东印度公司虽然声势赫赫,财力雄厚,但是其旗下殖民据点以及旗下武装商船上的契约雇佣兵们的武器装备,却仍然是以传统的火绳枪为主。

只有极少数荷人军官和殖民据点高层才有机会接触和配备更先进的从本土购置的燧发火枪。

至于开花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高级职员以及雇佣兵的头头们,当然也早就见识过了。

然而他们的武装商船并没有普及配备。

之所以如此,跟他们没有普及配备燧发枪几乎一样的原因,一来没有必要,二来价格昂贵。

如果非要找第三个原因,那么这个原因就是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大批武装商船来说,使用榴弹炮开花弹的费效比,远不如使用重型实心弹加农炮划算。

这个年代的远洋船只,包括巨型战船,都是木制的,根本扛不住重型加农炮打出来的实心弹丸,哪怕打出来的实心弹丸是石头制的,也能将对方的船体击碎。

所以这个年代的洋夷海上力量,迫切追求的是舰炮更长的身管以及更远的射程,而不是开花弹在近战中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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