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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章 民族政策之初体验(2 / 2)

这种土壤,应该就是政策的失误----政|府可以对少数民族以政策的优惠,但应以不会放松法律上的要求为前提。连古代都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咧。

张汉卿当然不是一个大汉族主义者,他认为既然各民族在宪法上的权利是相等的,那么其违法的惩处力度应该也是相同的。否则,违法者受到轻恕,更加有峙无恐;受害者心有余悸,后来愈加忍让,更让其嚣张。

其严重违法的结果是“不得不抓时,政|府担心少数民族认为是民族歧视,借此掀起对中|央的不满搞分裂;不抓时,汉族人民认为是政|府软弱有法不依,而对政|府心生怨言”,可谓对双方都吃力不讨好。

在建设兵团的三个地区,张汉卿进行了《反分裂国家法》和被称为现代社会三大法系的《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明确规定:任何从事国家分裂和挑唆民族不和的各族人群都适合于死刑,各民族在公私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在行政上,积极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不会傻到自己人为地划出一个区域来让其自治,而是要有根据、有理由、有立有废。

像后世的新疆,因为维族人口占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最多便命名为维吾尔族自治区,这是极不合道理的。这个叫法,本身就是对一些心怀不轨人群的一种鼓励,也变相强调了一些族群的显著地位,更是对其他少数民族的一种不尊重。

这个省无论从名称还是实质上,都不是你一家的,是各族人民实现共同治理的地方,任何名义上的歪曲都不能被接受。适当地给少数民族以政治上的优待是允许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种优待不能是无原则、无底限的。

新疆目前仍然是行政省,张汉卿才不会对此有任何退步,只是在省内各地区依照民族聚居情况设立许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

当然,设立自治区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本区域的某个少数民族比例超过10%,才允许以这个民族给自治区域冠名。像新疆省内有维吾尔族自治州、回族自治县等,就是因为此地这些民族的人口比例超过规定数量。

不要以为这些举措是限制少数民族发展的,相反,在这个以汉族为主的时代,少数民族的地位在政治上几乎没有,或者只是有限的形式上的。真正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下来的,是张汉卿。

张汉卿入疆后一个在民族史上流传甚广的作用是确立了“维吾尔”这个叫法。

要知道,在此之前,维族是被归属于回族中的信仰MSL的民族,曾被清朝称之为回疆。孙逸仙的“五族共和”也没有把人数众多的新疆维族单独列出来:“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此时尚没有维族的说法。

在不同时期,汉文文献对这个族名有不同的译写。4世纪文献中称为“袁纥”,6世纪末、7世纪初文献称为“韦纥”;788年以前文献中称为“回纥”,到13世纪70年代称为“回鹘”;到17世纪40年代称为“畏兀儿”;至20世纪初则称为“回部”、“缠回”。

这个时候的汉语音的“维吾尔”有“畏兀儿”和“威武尔”等译法。前者其族人认为含贬义,后者被别族认为是有自大之意,于是少帅定了个中性的“维吾尔”,历史书上才正式有这个民族的出现。

在维族区域,一般每县都会有5个卡孜阿訇(大阿訇)。他们掌管当地宗教事务,其辖下的宗教法庭是执法机关,权限之大是信仰伊斯|兰教各国中仅有的。劳动人民蒙冤受屈,重则惨遭鞭笞、断肢、油烹、活埋等酷刑,轻则脸抹黑灰、倒骑毛驴游街示众。

为保护人民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清除这些机构对教民的影响,新政|府取缔了这些组织并明确规定,任何民众的政治生活都受法律保证,除各级人民法院,禁止任何组织和团体以任何手段对人民行使拘羁权,以及各种刑罚。他宣布,中华民国的民族地区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政教合一的行为,这将视同非法组织。

人民党通过培养出民族干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开展土地改革、和宗教制度的皿煮改革等一系列社会改革和大力建设新疆,基本消除了新疆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促进了新疆地区的发展,基本清除了“jiangdu”的土壤。

只要这种势头不断保持,给各民族的福利随着经济的好转不断增加,除非昏了头想造反,谁都不会放着好日子不过。当然,对彻底的分裂势力,张汉卿也会行使人民政|府的权力,让他们彻底从这个世上消失。

有时候,像对付呼图克图一样从肉体上消灭一些人,在政治上是必要的,在影响上是巨大的,特别在对付一些心怀不轨的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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