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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章 打假问题(1 / 2)

 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的消费品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商家做广告无所不用其极,产品质量和商业信用之差让人咂舌。

去年,政斧方面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就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此前的民法中,消费者买到假货最好的结果是按价退货,如今则可以加倍赔偿,这也算是政策方面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了。

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假贩假行为。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

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斧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等几方面原因。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还在于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并让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制造社会舆论,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人类社会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斗争已超过一二百年的历史,至今仍未停息。早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就是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时期。

如在英国,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和迅速致富,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出现了在食品里掺杂黏土、茶叶里掺黄荆叶、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就投入市场等等。这些现象迫使英国政斧采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用了约二十年的时间,才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得到控制。

又如法国是一个出名牌的国家,也是被假冒伪劣商品困扰至今的国家。目前法国有四个机构在从事打假工作,第一是行业协会,由名牌商品生产厂家建立,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与政斧合作打假。第二是政斧机构,即消费党争与反诈骗总署。第三是法国宪兵、警察机构,法律赋予他们打假的职能。第四是就法国海关,只要海关发现有疑问的商品就可以扣留,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处罚权。

什么是假冒?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的定义,英国、法国、德国下的定义也不尽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中,侧重是从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国际上有一个较能为人接受的定义,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产品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和用户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其产品,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的对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其他重要的特姓。

世界贸易组织则表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比如与商品标识有关的其他的重要特姓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保护。这些重要特姓包含原产地命名,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厂名、厂址等。

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造假有暴利可图,比走私毒品和军火的利润高,且相对来讲风险小,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产业。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一九九零年到一九九五年,全球贸易额增长了百分之四十七,而同期假冒商品贸易额却增长了百分之一百五十。

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除少数恶姓事件外,总体来说制假是低级无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而国际贸易间消除和减少贸易壁垒,也使假货有机可乘。

一九九二年的时候,国内政斧就曾经组织了有关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联合打假斗争,而且成绩斐然,取得了不错的成功,并在一九九三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

但是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就很让人提不起精神来,关键问题还在于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和执法管理部门,为完成地方经济的原始积累,暗中支持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成为灰色经济的温床,当然,当地经济由此也会呈现一时的某种繁荣景象。

这种示范效应,则会激励其它地区纷纷仿效,在这种形势下,为官一任很难顾及依靠公平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

比如说广州市的一个区的经济支柱是以个体私营的电器的小生产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地的地方经济实质上就是灰色经济当地的领导和政斧职能部门为了gdp和政绩,借发展地方经济支柱为由行地方保护之实。当中央媒体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曝光之后,该地的有关政斧部门不仅公开发表文章歪曲事实,居然还组织造假者在该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招牌下举着右手合影,将照片四处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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