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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章 改良宋律(2 / 2)

宋太祖建隆四年大理寺卿仪等人奉命修成《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颁行天下。《宋刑统》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内容大体因袭唐律。由于《宋刑统》颁布于宋初。且大都是唐律旧文。所以远不能适应展变化中的两宋社会经济的要求。《宋刑统》作为宋开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其后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动。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颁布诏敕来充新地法规。诏敕大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并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数量繁多。难以检阅。常有相互抵之处。为了消除这一盾。并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选编。称之为“编敕”。这成为宋代重要最频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动。宋太祖时就已成《建隆编敕》四卷。后各朝的编敕活动逐渐频繁。有太宗时的《太平兴|编敕》《淳编敕》。真宗时的《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仁宗时的《天圣编敕》《庆历编敕》《嘉编》。神宗年间的《熙宁编敕》。不仅朝廷有敕。另外还有针对中央各部及地方事的“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到神宗时。编敕地地位更为提高以至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编敕实际上成为最能体现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统》与编敕的关系是:“今后凡有刑狱。宜据所犯罪名。须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无正文。然后检详后敕。须是名目条件同。即以后敕定罪。后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内又无正条。即以律文罪。”表明敕与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两者并行不悖。敕从未取代过律。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优于律先适用的权力。”而且敕于律而先适用的司法原则。自《宋刑统》颁布实施起。就成为宋代的定制。此外宋1还继承了唐朝的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志》说:

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1重要的立法活动是编例。“例”是指以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断案标准地成例。“法所不载。然后用例”。随着例的不断增多。神宗时又开始了编例的活动。宋朝先后修成《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颁行全国。《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诸敕令无例者从律。无例者从敕令。”可见例的要地位。宋代频繁的编敕编例的立法活动。是中央集权的强化在法制领域的体现。

而细看宋律和它的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个虚伪透顶的王朝。这是一个文人的天堂。却是贫民的地狱。它所有的法律都在贯彻保护士大夫残害其他阶层的立国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于唐末五代刑罚的严酷。于是进行了一次刑法的改革。实行折杖法。即对刑中的流徒杖笞四种刑罚分别按轻重以杖折合决罚。减折方法大体为:最高刑五十减至十。下递减;最高杖刑一百减至二十。以下递减;最高徒刑三年折抵为杖二十。免除劳役。以下递减;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二十。以下递减。原有劳役就地执行。杖刑经减数后仍责打于臀部。为“臀杖”;徒流刑折抵的杖刑。责打于背脊部。称为“脊杖”。使用相同规格的刑具。当然这是都是对士大夫阶层犯罪时用的量刑标准。而且为宽贷命官犯罪。凡当配隶者不文面而流之。之编管。赵宋朝廷特别宽容士大夫。甚至将“刑不上士大夫”展一种登峰造极令人指的阶段。犯法官员有荫身的特权。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吕祖谦说:“庆历嘉佑以来。鞭之罚不上于大夫。”神宗熙宁七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听旨。无擅捕系。罢其职。”在统治者看来。品官身份高于平民百姓。对他们的处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条诏书中写道。如果品依照常法。随随便便枷讯。“将使人有轻视爵之心”。故宋人云:“待士大夫有礼。莫如本朝。”只要不是反逆。对士大夫的量刑越越轻。贪污的罪名到后来根本伤不到官僚的汗毛。贬到地方或边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将本来就贫瘠的地方刮更薄了。

宋朝的宽容只是对大夫宽容。对黎民百姓他们却没有这等度量。

宋代的阶级斗争十激烈。农民义和士兵暴动不断生。为了加强统治。宋朝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以“盗贼”重对付反抗朝廷行为。其主要内容为:“盗贼”罪当者。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南。上述罪虽遇大赦令。不减其罪。凡是窝藏庇护死罪“盗”。情节严重者斩。“盗贼之家门。并须钉挂木牌。上书犯罪情|所定刑罚。如有迁移。经官府批准。并划定开封府诸县。河北京东淮南附件等路皆为实施“盗贼”重法的区域。宋在惩处“盗贼”手段上。极其残忍。种酷刑。不说也罢。对于普通盗贼犯罪也加重处罚。《宋刑统》规定:凡强盗“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宋贼盗罪的法律条款几经变化。至哲宗元佑时所修编。“所定盗赃犹重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的处罚。如此窃钩诛窃国者侯区别对待的法律。怎么看怎么虚伪。宋太祖又创“刺配法”。是对重罪犯一人之身实施三种处罚。即先脊杖二十。后刺字。再流配的一种酷刑。刺配法后来遂展为宋代适用最广泛使用最持久的一个独立的刑种。而凌迟刑是宋朝正式启用的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后割断喉管。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这些重刑都是对于那些揭竿起义反对贪官污吏统治的黎民百姓的。

宋律最为人病之处便在于此。这是糟的糟。卢俊义锐意改变的就是这一点和依附在点的其他糟。卢俊义的理念里只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无“刑不上士大夫”的概念。哼哼。跟方腊势力内将所有宋官都点了天灯相比。卢俊严刑峻法力求洁同时又实现高薪养廉政策。并不是难接受。毕竟赵宋朝廷冗官多。其他士子只好投奔齐国。

卢俊义命人将赵佶时期所有颁布的律敕例做规范整理。将其中大部分的糟启用。只保留一部分精华。在加入后世法律中适用于北宋末年的部分。逐步将齐国法律完善起来。

齐国的法律全部是成文法。卢俊义坚信“存在的绝非全部合理”。拒绝用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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