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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赋税制度(2 / 2)

明代前期赋税制度的尚称严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赋税,贪官污吏,受贿枉法,使原来的赋税遭到破垭。鱼鳞册和黄册与事实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册,名曰“白册”,破坏赋役的依据。以致富户权贵,田连阡陌而不纳税,贫苦农民往往“产生而税存”。

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万历六年(1578)。明政府根据张居正的建议,下令清丈全国地土地。包括勋戚地庄田和军屯在内。经过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013976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300万顷,“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地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把各种目地地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手续。

(2)取消了“力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统由官府雇工应差。

(3)将以征收米麦实物为主的田赋,改为除国家需要的米麦以外,其余所有实物改用银折纳。

(4)改过去的赋役催征、收纳与解运由粮长、里长办理为地方官吏输。

“一条鞭法”新税制,将明初的赋役制度化繁化简,并为一条,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可以说是中国赋税制度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安全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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