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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章 千帆大战。强盗们的酒杯。(2 / 2)

“我当然英明,你多说点好听的,夸夸我,哈哈。。”

徐凌汗颜了,心想:还有要求别人夸自己的啊,主公的脸皮,真是厚啊。

哈大全打开合约,满意的看着上面的条款,只要认真的执行下去。不到二年,哈大全就可以撕了这张废纸,把荷兰人和葡萄牙人永远的从台湾赶出去。

合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战争双方在签约之日起停止一切战争行为,不得寻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挑起战端,违约者将成为所有签字方的共同敌人。

第二条雷尔生先生向哈大全总兵,私人赔款二十万两白银,作为对哈大全先生的精神补偿。(就等于是行贿。)

第三条承认荷兰政府对台南的占领。

第四条承认葡萄牙政府对台北的占领。

第五条承认哈大全总兵所有商会对朝鲜贸易的主导权,所有对朝贸易必须经过总兵府批准,私自从事对朝贸易将被视为走私,受到掠私船的攻击,此类战斗不受到合约限制。

第六条承认李旦和郑芝龙的合法身份,并释放他们被官府扣押的家人,准许其在福州、泉州、漳州任选一地生活,或者随同下海去台湾生活,并承认侨民商会在三州沿海停靠船舶,进行商业活动的权力。(注:三州哈大全能控制的地方,到了其他地方李旦和郑芝龙还是破坏海禁的朝廷通缉犯。)

第七条划拨琉球为荷兰、英国、葡萄牙、侨民商会共管区域,四方组成联合管理局,对路径琉球的商船收取关税,并按照4::2:3的比例进行分配,琉球驻军也按照这一比例派遣人员,合计三千人,指挥官每三个月胡乱一次,有四方轮流担任。

第八条荷兰人准许侨民商会和丽水公司(哈大全的)的商船到香料群岛当地采购香料、药材、木材、翡翠原石等商品,并享受同等于荷兰商人的价格优惠,但所有商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销往满荆加以西地区。

第九条条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天启四年二月六日。西历公元624年2月6日。

在哈大全的一再坚持,还有郑芝龙的符合下,条约日期中国纪年写在了前面,而把西历写在了后面。这满足了哈大全小小的爱国心。

这份条约被后世称为《澎湖条约》,对应当时的局势,这是一份相当公平的条约,签字方都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当所有签字方举杯庆祝的时候,注定有人要为这份条约,流血流泪。

强盗们高兴了,无辜的人们却要哭泣了。

被条约损害的是两个完全无关的国家。

也够可怜的。

琉球是第一个受害者,古琉球王国延续了几百年,一直是明朝的附属国,后来成为了清王朝的附属国,后来因为清朝的无能和不作为被日本人吞并,成为了现在日本的冲绳县。在明代这是一个独立的海上小国,国内现在分为三个势力山南(又称南山)、中山、山北三个国家的对外统称琉球王国。

王国主要的经济收入是每年以到大明朝拜的理由,从事大宗的海上贸易,身份类似于大明和日本间的货物中转商人,有这独立的舰队和武装部队,在环中国海地区也是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

但在条约签订之后,不到二个月的时间,古琉球王国就彻底消失在了历史长河之中。比正常的灭亡时间提前了二百多年,就因为一纸琉球人完全没有参与的《澎湖条约》。

后世澎湖复国运动者,都大声的谴责《澎湖条约》是一群强盗之间达成的分赃协议。<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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