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见各方均无异议,便继续道:“请各方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构成要件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刚刚讲过的就不要重复了!”
只见市人社局代理人悠悠道:“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的释义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很显然,唐文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厂区内工间休息时间,按规定该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我反对!”
市人社局代理人吓了一跳,依次发表辩论意见而已,你反对个什么劲呐!
万良辰嘴角弯出弧度,谁说“我反对”只是欧美律师的特权?实际上,在我国枯燥无比的庭审中,依然可以将“我反对”挂在嘴边。毕竟,在法庭上,律师就是为了反对而反对的存在,至于反对理由,再说。
法官有些意外道:“哦,被上诉人,你可以对上诉人的观点作出回应。”
罗曼绮在得到法官的首肯后,也不客气,直言道:“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唐文上班的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9时。其中,12时至15时期间是唐文的休息时间和自由活动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时间,因此该期间不属于工作期间。”
市人社局代理人看了罗曼绮一眼,继续道:“那我继续哈,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场所的释义,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即是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比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
很显然,唐文受伤的地点就是在厂区的卫生间,受伤的地点也应属于工作场所。”
“我反对!”
这次法官显然有了心理准备,罗曼绮话音刚落,法官道:“你说吧!”
罗曼绮笑了笑,继续道:“本案中,唐文摔伤的地点是在宿舍区的厕所内,而不是工作厂区。宿舍区是职工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休息及自由活动的场所,并非正常进行工作生产的场所,因此,唐文在宿舍区的厕所内摔伤并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
市人社局代理人在罗曼绮讲完后,接着道:“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原因的释义,职工在工作的场所内、工作时间内上厕所,应视为属于工作原因。因此,上诉人对唐文认定为工伤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次罗曼绮倒没再说“我反对!”
“我不同意上诉人的观点,唐文于非工作时间的14时左右摔伤在非工作场所的厕所内,显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因此,唐文于14时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见刚刚颇为精彩的交叉辩论,导致唐文还未发表辩论意见,象征性地询问道:“上诉人唐文,你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唐文看着桌面上的纸条说道:“我受伤的地点是厂区内提供的厕所,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受伤的时间是14时左右,系上班前解决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万良辰眯着眼看了看市人社局代理人,不清楚唐文面前的纸条是否由其书写,抑或者其他人帮唐文写好的。
这次是许沁发言道:“我方的反驳意见与针对市人社局的意见一致。”
“好了,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各方是否还有补充,或者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市人社局代理人和唐文均表示没有。
“被上诉人?”
罗曼绮举手示意道:“审判长,我有个小问题想请唐文确认一下。”
“问吧。”
“请问上诉人唐文,你摔倒时身上是否仅穿了一条……内裤?”
“对。”
“工作期间是否要求穿着工服?”
“有……有要求。”
“你平时工作期间是否按要求穿着工服?”
“一直都有穿的。”
罗曼绮笑笑,对法官道:“报告审判长,我没有其他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