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关于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具体事项上规定美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体均沾”。
这一规定,扩大了美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性和不平等性没有丝毫改变。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塞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o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交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交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美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出现。到1868年中美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美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蒲安臣条约》。
美国订立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华工赴美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是适应美国对华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显示美国对华“友谊”。
根据这个条约,中美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南京条约》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美关系的性质和条约的具体实施,就不难看出条约的不平等性质了。
先,美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美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根据《天津条约》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其次,从双方根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美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美国根据条约权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公民在华享有一系列特权,他们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他们的活动破坏了中国主权。美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外国公民在美国的一切活动均要受其法律管辖,不构成对其主权的威胁。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美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美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美国中西部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出现,到七十年代,美国国内迅兴起了一股**、排华浪潮,在美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蒲安臣条约》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续修条约》所取代。
188o年的中美《续修条约》是这一时期美国国内排华浪潮展的产物,条约的核心是宣布美国政府可以限制华工赴美,这是对“蒲安臣条约”精神的一大倒退,虽然美国仍表示对于已在美之华工及他项华人继续给予居住、旅行、司法保护上的最惠国待遇。在其它方面,条约把鸦片贸易排除在最惠国待遇保护之外,禁止美国公民对华输出鸦片;条约还规定中美互给对方国商船在进出本国各港口时在税钞征纳上的最惠国待遇。
表面上看,似乎美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头支票。中国的进出口完全受列强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美国本土。对于来美华人,美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精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出入美国及在美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现在又强迫清政府订立《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