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士元不是主印者,待其受杖刑后出狱,郑士利才敢上书,言空印之冤。
因朱元璋说过假公言私者罪,故只有等其兄案子结后才敢说。他认为皇上不知空印是惯例,不能因空印而杀无罪者,他解释所以有空印文书的原由。
他上诉状说:“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较书策,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纵得之,亦不能行,况不可得乎?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
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朝廷求贤士,置庶位,得之甚难。
位至郡守,皆数十年所成就。通达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复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坏足用之材乎?臣窃为陛下惜之。”
我们即使如今来分析郑士利这一番话,讲得有理有据,错在朱元璋这一边,他因为没有据实调查,就草草下结论,事实滥杀无罪之人。
郑士利与方克勤是同乡,都是宁海人,方克勤是在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七五年)春入觐,朱元璋亲自宴劳遣还,过了五月间,因属吏程贡不职被笞,查问此事的御史为了包庇程贡,反摘方克勤私用仓中炭苇事,坐谪江浦。
次年,空印事起,方克勤再次被逮,九月死于狱中。因空印而冤死的当时就有好几百人。
郑士利这份奏疏,最终还是到了朱元璋那里,史载:“帝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狱具,与士元皆输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看来皇帝当时犯了错误,他也意识到自己错了,要他认错也难,但是非后人自能评定。
凡钦定案子大多有错,朱元璋亦不让别人说话,他死后自有人论其是非。
前代是如此,后朝何尝能够例外,是非自有客观标准,说清楚它,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
所以时间自然有真相,就是这个意思,当时你没机会和地位说道理。
尽管如此,空印案还是对当时社会的贪污行为产生了警示作用,说明朱元璋在吏治问题上是非常严厉的,对吏治中的各种弊端仍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叶伯巨与郑士利是同乡,他们两个人的上书,都在同一时期,也许都与空印案有关,尽管他们讲得都有理,但撼动不了朱元璋借此整顿吏治的决心。
事实这不过是一个借口,去杀一群贪官,至于真像,皇帝是真讲道理的人,就不叫孤家寡人。
下一则也是当时有名的郭桓案。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
郭桓当时是户部侍郎,其职务相当于现在财政部副部长,引起这件案子的动因,是朱元璋怀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与赵全德二人和郭桓一起作弊,盗官粮七百余万石,下令法司部门拿人拷讯。
案子牵涉直省官吏(相当于今各省、市、县各级官吏),因此拟罪的多达数万人,自六部的左右侍郎及诸司皆不免,核赃所寄借遍天下,结果是造成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看来这个案子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
这个简单的贪污案子,居然会株连那么多人呢?
朱元璋的《大诰》第二十七,《问赃缘由》中讲:“如六部有犯赃者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使贿于部,则拘布政使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至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至于州,州亦拘至,必至于县,县亦拘至,必至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
这一段话,实际上是朱元璋口谕的记录,如果真要如此认真执行起来,无论那一件赃案要上下左右,以此类推的话,如果逐步往下追的话,这样做株连的人就多了。
你不株连,这样就此做罢,其它人就会有侥幸心理,只要楼不倒,便不会有事。
如果这样做,可能会有刑讯逼供信,会出错案、假案,也会有人乘机报复,如果做有罪推定,可能扩大打击面,人人自危,如果做无罪推定,那么许多问题都被掩盖过去了。
这对当时的执政者而言,确实也两难。
正如处理裸官问题那样,裸官中肯定有贪官,并且确实曾经有人把非法所得事实转移,偷逃去国外挥霍并逍遥法外,但裸官并不全都是贪官,困难是阵线不明,有的还是好官,是难得的人才,问题是如何区分阵线,唯其如何才能稳准狠地打击所有的贪官污吏,这迄今仍是一个尚未解开的难题,目标是以最小的打击面取得最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