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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1 / 2)

 .法到今天终于写完了我者不爱看但时竹愿意写甚至愿意冒着挨骂的风险写。因为我知道起点写手中能yy的很多能踏踏实实yy的不多在小说中法的很多但能拿出宪法条文的几乎没有所以时竹就努力填补空白。

不懂的看不明白的读者请多看几遍你一定能看懂否则中国的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指望!!!

五权宪法的根基在于协调与制衡协调之角色已由皇帝本人所扮演而制衡之条款非由法定不可否则弊端甚多。要么容易扯皮要么易引起各方面对宪法执行的非议。

皇帝在宪法体系下总揽统治权的要义是作为乐队的指挥协调整个乐团就国家大事吹出协奏曲为了这个目的他可以批评乐团的任一成员但这并不等于他可以任意贬低某部分成员的水平。

冲突的解决方案在宪法内部处处可见:

||.前一年度预算开支若政府预算案连续两年不得国会赞同则内阁应总辞职。

这一条的限制便使得国会在提交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之外重新获得倒阁权力而且还不能提请皇帝诉诸解散议会。

又譬如第八十一条也是一例。虽然宪法第八十条中明文规定:皇帝依大本营之辅佐调遣全国武装力量得全权执行。但八十一条紧接着做出限制:武装力量对内使用时。非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使用不在其列。

最直接的限制在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上更为突出:

第八十九条、皇室经费之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九十一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除了政治体制地全面革新外。宪法有关的条文对司法权的改革幅度是最大的。按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从来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如全国只有《大明律》、《大清律》这样一部唯一的法典。但在新宪法体系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宪法是国家根本是母法母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及各诉讼法、各专门法的区别。这不但在形式和逻辑上突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限制而且为更进一步推行改良打下了基础。

除了法律体系以外司法权地执行主体生了变革。自国家成立以来中国地方司法地权力一直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县令、知府等既是当地地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当地的最高司法长官集行政与司法权与一体的结果是官府拥有了极大的能量而且缺乏能够予以相应监督的力量。虽然在朝廷中可能有大理院、刑部等专门司法机构但覆盖面太小。新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将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将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或各级议员。

在林广宇原来所处的时空虽然也号称司法独立行政不得加以干涉但这种独立是假独立。因为司法机构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这种独立只能是听命于行政机关地独立。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而且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当然监察系统、审计系统可以监察这些钱到底用到了何处。

宪法对司法思想也予以了巨大的改良冲击。譬如中国一贯都是有罪推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不能自证其无罪之前都被当作罪犯看待但宪法草案就明确规定今后将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证实有罪一律以无罪看待。如中国一贯信奉的儒家思想极力推崇“亲亲得相匿”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指控和作证更不得向官府告但这显然不符合近代法律思维的需要宪法予以一并革除。

而宪法创立后中国一贯坚持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陈

便没了用处关于“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勒、议宾”这法外施恩的“八议”也正式废除虽然乾隆帝时已经认为八议“非理且害法”但毕竟还是载入了而且在宗室觉罗地刑罚问题上有所参照实行这次算是依托乾隆地“吉言”正式清理了宗室权贵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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